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偉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53號裁定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執行機
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4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5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強制戒治,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67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執一字第82號案件指揮執行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前揭強制戒治確定裁定既未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異議人以前揭理由,對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753號裁定(聲明異議意旨誤載為110年度毒聲字第735號)聲明異議,自屬無據。況且,依據前揭說明,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惟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並未指明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指揮不當之處,難認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