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8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廖商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漢微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董桂花 、 陳寶順 、 陳珮潔 、 陳禾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