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南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
50條1項第3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相關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審核各判決書之論罪科刑理由、所犯為不同性質之罪,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逃逸││││而吐氣所含酒精濃│罪││││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3日│107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8年度撤緩偵│署108年度偵字第││││字第45號│36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投交簡字│108年度交訴字第│││事實審││第288號│15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30日│109年1月21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投交簡字│108年度交訴字第│││判決││第288號│15號│││├────┼────────┼────────┼────────┤││判決│108年12月3日│109年3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