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力久食品行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7年3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力久食品行於97年4月1日邀同第三人 陳進興 、陳紀鵑、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0年4月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力久食品行自98年10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87,0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交易明細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978│建│62.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79│台南市東區仁│台南市東│2層樓房│43│43│87│平│全│││4│和路139巷○○○區○○段│加強磚造│.8│.8│.7│方│││││弄16之19號│978地號││8│8│6│公│││││││││││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