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王鏗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