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53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郭哲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雲林○○○○○○○○。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