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724號
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綠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台北縣蘆洲市○○街○○號5樓,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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