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444號原告甲○○
號1樓被告乙○○
6號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原告因侵害排除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無法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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