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黃渼慧 代理人 孫于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股票107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2│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3│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4│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5│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6│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7│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8│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9│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10│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1│1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11│華立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NE0000000-0││1│10000││││(原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