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陳振國 代理人 陳敬中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吳滿菊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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