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楊金埔 男被告 鄭勝裕
賴畇碩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煒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5號詐欺等案件(嗣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廖弼妍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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