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02號原告 李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祐 、 張如菁 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3,531,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