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請人 陳慶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封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至107年5月8日止,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依據?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73號聲請人 陳慶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封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至107年5月8日止,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依據?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