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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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75號上訴人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51,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