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謝懷萱 被告 魏博文 上當事人間因被告99年度易字第18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1,360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180號被告魏博文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上開法條,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菊珍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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