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210號異議人 謝昀蓉謝莉樺 之繼.法定代理人 謝檜營
黃惠貞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64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642號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
0年10月2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謝檜營,及於
100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正本於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惠貞,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00年11月25日,顯逾法定期間,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詹佳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