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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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陳阿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 林佳宏 告訴被告林陳阿吉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林陳阿吉所為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調解成立而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4111號被告林陳阿吉女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村00鄰○○○路
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陳阿吉於民國108年7月11日上午7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重型機車,沿宜蘭縣○○鄉○○○路○段000○道路0000000路段00號前之設有分隔島路段時,應注意而未注意,未打右轉方向燈,亦未注意右側來車,即向右偏行要駛出邊線,適有林佳宏騎乘MCM-8251號重型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欲自右超車,見狀為求閃避而駛出路肩,撞擊護欄,受有多處肢體挫傷及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佳宏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證人即告訴人林佳宏之指│被告之車未打方向燈即向右│││證│靠邊行駛之事實。│├──┼───────────┼────────────┤│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二車肇事後之現場情形、告│││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訴人受傷之事實。│││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暨現││││場及車損照片21張、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3│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會鑑定意見書一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檢察官劉惟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宜群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