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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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賢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玖玖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賢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期滿結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399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於102年10月3日,在其攜帶之背包內扣得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經警方報告臺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1.3997公克),有該院102年12月11日草療鑑字第1021100274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國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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