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44號原告 蔡政璜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陳鈺歆 律師被告小太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即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9年9月8日下午2時30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