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91號上訴人 李振銘 (原名: 李正平 )被上訴人銓宇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順吉 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建字第9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8,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工程法庭法官沈宗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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