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31號原告 黃馨儀 原告與被告 詹建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