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02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吉祥
被 告 林佳儫 (即 林明輝 之繼承人)
被 告 林佳叡 (即林明輝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容甄 (原名 李佩穎 即林明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13日下午2時12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