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88號

原告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林之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450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9月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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