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99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周婕妤

訴訟代理人 周承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宛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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