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7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2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林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阮玟瑄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53,662元

1.845%

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5日止

0.1845%

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5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2.595%

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95%

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6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

0.519%

自民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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