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他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他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他字第6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就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以106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6年度稅簡字第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凱如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上訴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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