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13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書賓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書賓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2行「9月11日」更正為「9月1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以
104年交簡字第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民國104年9月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前案與本案同屬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二者罪名相同,被告受前開刑之執行完畢後,猶再犯本案,可見前次所科刑罰未能使被告確實理解自身行為之不當,堪認其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前科不重複評價外,前於99年及109年3月間,另有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竟仍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之情形下,率爾無照騎乘機車上路,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次係騎乘普通輕型機車於一般道路上,幸未肇事致生實害,並考量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564號被告許書賓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居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書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交簡字第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不知警惕,於109年5月2日15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自強二路自強夜市某麵攤飲用啤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1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19時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所騎乘之機車牌號為註銷牌號而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9時16分許施以檢測,得知許書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43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書賓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檢察官王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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