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皓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韻華 原告久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鴻賢 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69,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