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2號原告SouvenirsAvantiInc.法定代理人AnthonyRonciJr.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 律師複代理人 邱弘文 律師
方佳俊 被告偉達環球貿易有限公司(WAIDAGLOBALTRADECOM
PANYLIMITED)法定代理人 鄞啊麻 (YIN,AMA)受告知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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