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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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十九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王福康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盧鏡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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