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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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緝字第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