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一號、臺灣台北地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二0五、二四二0六、二四二0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該判決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詎其竟於緩刑期內(九十年底),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一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而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前後期貨交易法、侵占罪判決影本計二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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