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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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一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號起訴,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判決確定。詎被告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月八日另犯妨害公務罪,嗣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一四七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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