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陸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