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二號
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郵局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掛失止付通知之票據權利人為非聲請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