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陳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章維倫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