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陳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章維倫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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