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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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二六號),爰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乙○○○為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七日晚間,基於傷害之故意,在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七樓,以雙手抓住乙○○○雙手手腕,並用力扭轉,致乙○○○受有右手抓痕瘀腫、右肘上方貳點抓痕及左手腕瘀紅等傷害。乙○○○隨後進入房間,甲○○即爬窗進入乙○○○房間,乙○○○見狀離開房間,甲○○竟基於毀損之故意,損壞乙○○○房間內之神桌、燈具等物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及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傷害及毀損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參,爰依首揭說明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