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二一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柏欣 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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