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黃世輝 被告 郭宗霖 (已歿)
郭晉旭 郭 薛靜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