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告琁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琁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