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98號原告 朱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即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