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20號聲請人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財團法人 中國平 信徒傳道會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