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藍森德 被告 孔承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