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運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運亮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運亮因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