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79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為翔 選任辯護人 周志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為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為翔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