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張世奇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附表:受刑人張世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併科新臺幣120000元││├────────┼─────────┼─────────┼─────────┤│犯罪日期│95.08.01│95年8月3、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063號│字第106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上訴字第2136│99年度上更一字第│││事│案號│號│58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03│99.07.22││├─┼──────┼─────────┼─────────┼─────────┤││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2136│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號│621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03│100.11.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4351號(已執畢)│字第14135號(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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