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益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益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益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附表編號3至6部分,前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八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仁松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受刑人邱益福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9日│99年6月29日│98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451號│第3451號│1538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2942號│99年度訴字第2942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8日│99年10月28日│100年6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942號│99年度訴字第294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79││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1月22日│99年11月22日│100年8月11日│├─┴──────┼──────────┼──────────┼──────────┤│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14026號(編號1-2已定│14026號(編號1-2已定│第10999號(編號3-6已│││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受刑人邱益福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9年4月17日│99年5月3日│99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389號│15389號│1538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100年度上訴字第520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9日│100年6月9日│100年6月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379│100年度台上字第4379│100年度台上字第4379││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11日│├─┴──────┼──────────┼──────────┼──────────┤│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999號(編號3-6已│第10999號(編號3-6已│第10999號(編號3-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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