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正派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兆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昌傑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 李昌傑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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