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20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佩寧 (原名 汪神鳳 )選任辯護人 呂立彥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原易字第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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