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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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易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313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賴璿翔 被上訴人 潘淑旻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於超過新臺幣13萬5,633元不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新臺幣13萬5,633元不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秀珍